【儀表網 儀表文件】黨的十八以來,生態環境保護逾顯重要,十九大報告提出要轉變發展方式,提出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日益得到重視和提升。生態環境監測是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是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礎。
江蘇省作為經濟大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歷來是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點。江蘇省環境監測工作經過近40年的發展,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監測體系,為省委、省政府的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礎數據,為江蘇省落實“兩山理論”和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大作用。
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江蘇省現行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也顯露了一些問題,體制機制障礙、規劃建設不足、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不明確、實際工作缺少法律依據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江蘇省的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發展。
雖然在環保法律中有一些生態環境監測方面的規定,但過于原則簡單。生態環境監測實際工作需要明確、有針對性、可操作的細化規定。除了共性,江蘇省還有地方的具體情況和特殊需要,亟需結合本省實際進行地方生態環境監測立法。
日前,《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對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監測活動、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條例》規定,省、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監測中*規劃,統一規劃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及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依法報批和備案后公布實施。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監測機構提供服務。此外,對于破壞監測設施設備及其通信線路、在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監測監督管理職責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
《條例》還列舉了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的機構不得有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相關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處約定監測費用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排污單位對其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義務和不得從事的行為,排污單位擅自變動、拆卸、關閉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操縱、干預、破壞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和排污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資料來源: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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